关于精神障碍类人群未婚生育后,其子女安置问题的处理建议

来源:遂宁市政协   作者:   点击数:7852   日期:2019-11-06   字体:【

民盟遂宁市文化总支盟员、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驻遂宁项目副经理庄毅滨,民盟遂宁市文化总支盟员、四川省高速交通执法第三支队十三大队队员熊聆邑联合反映: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禁止结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偏远落后地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然存在,部分精神障碍类人群未婚生育,其子女安置问题更是成了地方政府悬而未解的难题:婚姻虽不合法,却又客观存在。具体涉及到该类家庭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户籍、学籍等难题长期困扰相关部门。建议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对特殊人群的违法行为作出政策补充。

1.明确子女法定监护人问题。首先应通过亲子鉴定方式确认生父生母,建议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尝试对该规定进行扩大解释:精神障碍类妇女对子女享有第一抚养权,这项选择权由生母的监护人代履行。当生母的监护人无抚养能力或者意愿,则向生父的监护人征求抚养意愿。若生父的监护人无抚养能力或意愿,或无法确定生父的情况下,则交由社会儿童福利院抚养或由爱心人士合法收养。以此顺序确定精神障碍类人群未婚生育后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2.完善上述特殊情况诞下子女的落户制度。精神障碍类人群未婚生育子女应该由法定监护人及时申报落户,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子女也应该按照集体户口办理落户,适龄子女应及时办理入学手续,确保其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3.关注特殊人群,建立专项经费,解决安置过程中的费用问题。由相关部门统筹解决精神障碍类人群其子女安置过程中产生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亲子鉴定费、生活教育费、儿童医疗费等等。鼓励民间捐助、社会帮扶,为上述特殊家庭子女创造平等的生活、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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