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遂宁市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点击数:65624   日期:2017-02-08   字体:【
中共遂宁市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实施“四大发展战略冶 和富民强市“七大提升行动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冶战略布局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和谐稳定,为我市实施富民强市“七大提升行动冶,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绿色经济强市凝心聚力。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市委系列全会决策部署。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改善民生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广泛引导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积极投身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绿色经济强市的生动实践。
二、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明确政协协商内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大产业规划,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重大体制改革方案;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草案,财政预算报告草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案;关系人口、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对社会稳定具有影响的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根据形势发展应纳入政协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四)完善政协协商形式。 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 政协全体会议就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草案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
作报告、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开展协商。完善政协常委会会议协商制度。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方案、重大产业规划、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关系人口、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体制改革的举等,在政协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协商。根据需要,党委提交党委全会等重要会议讨论的关系工作全局和国计民生等重大问题的文件、党委政府拟出台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本级财政中期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决策方案、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在政协主席会议上协商。完善对口协商与界别协商制度。 明确党政有关部门对口联系政协专门委员会,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 充分发挥界别在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在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对口协商会议上协商,充分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党委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协商会制度。 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在换届时、换届后的人事安排,由同级党委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等举行民主协商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其他重要问题,可采取以上形式或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政协秘书长会议、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协商。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会议听取意见的工作制度。 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议等,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健全政协协商机制。 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 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 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 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建立健全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的工作机制。 政协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 党委办公室牵头,会同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 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确定并列入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联合发文后组织实施。健全知情明政制度。 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 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 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 建立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六)增强政协协商实效。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强化政协协商与党委、人大、政府议事规则的衔接配套,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切实把政协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室;对领导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室。 有关部门对协商成果的办理情况原则上应在 30 天内予以回复。 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协商成果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
    (七)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冶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紧紧围绕我市实施“十三五冶规划、经济发展转型、全面创新改革、扩大开放合作、绿色经济发展、法治遂宁建设、扶贫开发攻坚、维护和谐稳定等重点任务,建有用之言、献务实之策,推动市委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落地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八)规范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重大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情况,涉及民生问题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采取向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建议案、建议、社情民意信息和提案,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开展视察、民主评议,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督查、检查和评议活动,政协组织选派特约监督员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九)完善民主评议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支持人民政协对有关重要工作情况开展民主评议。 年初由政协提出年度民主评议计划,征求政府意见,报送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向政协反馈。
    (十)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 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协组织选聘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 进一步规范特约监督员工作内容、程序、要求,加强学习培训和管理。 聘用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加强沟通,支持其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十一)完善情况通报制度。 党委要适时在政协常委会会议上通报党代会、党委全会精神。 政府每年一般不少于 2 次在政协常委会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公共政策落实情况等。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政协常委会会议上通报一次党风廉洁建设情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在政协主席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就重要工作作专题情况通报。
    四、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工作机制
    (十二)完善支持人民政协开展重点调研视察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要支持人民政协就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等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人民政协年度重点调研和视察工作,党委、政府要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作、主动配合。 政协要制定调研视察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形成高质量的调研视察成果。 要更加重视对政协参政议政成果的吸收和转化,努力使优秀的调研视察成果转化为决策依据和政策措施。
    (十三)完善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制度。 坚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受到党委、政府、政协表扬的优秀集体提案提出单位和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适当加分。 承办单位要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政协提案办理,并主动与提案人充分沟通、征求意见,提案复函坚持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制度。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重点提案,坚持党委、政府、政协主要领导阅批、分管领导领衔督办制度。 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 每年由政协对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十四)完善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制度。 进一步畅通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鼓励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政协组织、政协专门委员会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对关系社会安全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等重要社情民意,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向政协反馈处理情况。
    五、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
    (十五) 充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参与重大政策的协商讨论及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按照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配备党外领导干部,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的安排。
    (十六)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界别的特点和优势。 进一步完善政协界别设置,支持各界别的政协委员以党派、界别名义在政协会议上开展讨论、建言献策,参与调研视察和学习考察活动,提出提案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开展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和各专门委员会联系各界别制度,健全界别召集人联系制度。 引导政协各界别和委员积极投身和服务脱贫攻坚、改革发展等中心工作。 通过界别渠道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
    (十七)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 要严明换届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和产生工作机制。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在广泛协商基础上坚持党委提名,并充分听取政协党组意见,报党委审定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研究制定政协委员服务管理办法,依法依章程明确政协委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制定政协委员培训规划,届内对本级政协委员进行 1 次轮训,提高政协委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加强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考核,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的制度。 强化廉洁自律,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 制定委员违反章程的处理办法,健全委员退出机制。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政协委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经政协组织联系和安排,政协委员可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研视察、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 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计入本人所在单位的工作量,不影响年度考核,其生活待遇、差旅费报销由政协委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解决。
    (十八)支持政协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互通情况的工作机制,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配合,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规范市、县(区)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应通知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十九)加强政协机关建设。 政协机关要切实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洁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打造“学习型、责任型、创新型、服务型、廉洁型冶机关。 加大政协组织和党政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选调年富力强的党政干部到政协机关工作,选派优秀政协机关干部到党政部门和基层任职,注重选调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干部到政协机关工作。 切实优化政协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大力培养善于从事新时期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干部。
    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二十)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机制。 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 党委届内至少召开 1 次党委政协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协党组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制度,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制度。 委托政协开展重大课题调研,邀请委员参与重大项目研究论证,更好发挥人民政协建言资政作用。
    (二十一)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政协党组肩负着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政协各项工作依法依章程开展、有序进行。 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
    (二十二)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和民主协商理论研究工作,切实纳入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策研究部门重要工作。 将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根据需要举办政协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
    (二十三)加强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 各级党委要把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做好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宣传。 各级主流媒体要把政协新闻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政协理论和政协组织、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履职的先进典型。 支持政协内刊、政协网站等宣传阵地建设,扩大人民政协的社会影响,努力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切实保障政协工作开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条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解决政协在经费、车辆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切实加强政协履职保障。
    (二十五)加强监督检查。 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有关重要会议及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每届至少进行 1 次督查。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政协工作部署不力、办理重要协商意见建议不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措施并抓好落实。
中共遂宁市委
2016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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